网购7个“进口锅”索三倍赔偿,法院判了

2025-05-23 15:50:00

大江网-新法治报

一次性网购7个“进口锅”,要求商家退回货款并索要三倍赔偿。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超出正常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对超出部分的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花2.8万元买了7个“进口锅”

2024年6月某一天,李先生在网购平台上发现某商贸公司开设的网店里的一个炒菜锅为“日本进口钛锅”,材质为纯度99%钛,产地为日本,单价4000元。李先生在该链接里买了7个炒菜锅,共花费2.8万元。

几天后,李先生签收快递,发现案涉锅具生产商为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产地也是福建某地,材质是不锈钢,与介绍信息及宣传图片不符。李先生遂质问客服,客服多次坚称商品为日本进口,但拖延提供证明材料,最终同意退款退货。

“商家虚假宣传,这是欺诈行为。”李先生认为,某商贸公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进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遂诉至上栗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退还锅具货款2.8万元,同时要求其赔偿三倍损失8.4万元。

“作为普通消费者,谁会一次性买这么多锅?”庭审上,该公司负责人辩称,李先生可以申请退货退款,运费由商家承担,但李先生一直未寄回商品。

法院:退货退款,商家另赔偿1.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商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锅具系日本进口及锅具材质为纯度99%钛。上栗县人民法院结合李先生提交的案涉锅具宣传图片、订单详情及其与客服的对话等证据,认定了双方当事人交易的事实及案涉锅具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案涉锅具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当退回货款2.8万元。原告应当退还案涉锅具。

关于赔偿金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被告进行三倍赔偿,但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一次性购买的锅具数量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需要,其要求以7个锅具交易价款2.8万元主张三倍赔偿有失公允,遂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按照一个锅具的价款即4000元进行三倍赔偿,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案后表示,销售者出售产品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进行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退一赔三”条款的目的在于杜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表里不一的销售乱象,常见的商家欺诈行为通常有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等欺骗性的价格销售商品,采取虚构交易、虚假评论、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销售诱导,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故意夸大或隐瞒商品的重要信息等情形。

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人受高额暴利驱动,试图通过诉讼途径利用“退一赔三”条款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其购买行为已转变成牟利行为,获利性目的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立法宗旨,影响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此案中,原告向被告一次性购买7个同款锅具,已经明显超出一般家庭生活所需,对超出正常消费范围的购物,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超出部分的三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龙用湖 李玲 记者王白如)